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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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義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12月3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5134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義青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義青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自民國99年10月6日22時41分許至99年12月9日22時
48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⑶行為:藉端多次以手敲、腳踢鐵門方式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王義青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 程隆 於警詢時之證述。
⑶蒐證光碟翻拍照片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