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517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