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2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45號
  原   告 弘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靜
  被   告  林進發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245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10月2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AN-670牌照兩面及行照乙枚返還原告。並應給付
原告服務費新台幣9,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經原告以起訴
狀送達解除系爭契約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系爭契約書、催告
函及欠費明細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准許,並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