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建字第3號原告奇龍機電工程(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惟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79,692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380元,及被告鈜彬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