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作本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2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肆陸捌公克、零點貳肆伍捌公克、零點貳壹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6月27日23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圓山子11股39號,查獲被告余作本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月11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2468公克、0.2458公克、0.215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疑似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量分別為毛重0.5公克、0.5公克、0.4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字第24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卷第44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惟原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檢體淨重分別為0.2470公克、0.2460公克、0.2160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2468公克、0.2458公克、0.215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95219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55頁),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首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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