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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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原告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被告金箭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丁○○
1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應由受命法官陳宛榆再行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藍家慶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