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92號原告 歐見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9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