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7號聲請人 陳纘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纘德 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司法精神鑑定醫院(如須外診鑑定,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並載明相對人所在之鑑定地址)。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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