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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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陸仟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高增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