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告新恩農科企業有限公司即豐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旺恩 被告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成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戴龍 律師 唐世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7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郁棣
法官田玉芬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