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告新恩農科企業有限公司豐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旺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郁棣
法官田玉芬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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