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告 李潔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光展 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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