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婉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婉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婉婷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除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3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附表編號6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2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外,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2等2罪犯罪時間緊接,行為態樣相近,2罪間獨立性低;附表編號4至6等3罪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相同,3罪間獨立性低等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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