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告 林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友元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