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告浩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煌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賴怡馨 律師被告嘉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雍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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