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告 陳筠茲 被告 邱浩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