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96號
原 告 王寶羚
被 告 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被 告 王聰吉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3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