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瑜容律師
徐豐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2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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