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本件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4日以96年度訴字第122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黃苙荌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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