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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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就部分犯罪事實與其他共犯所述並不相符,並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3月1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再次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金芳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