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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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3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現經本院審結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是本件被告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6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賴文姍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