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29號

原告 陳冠宇

被告金祥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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