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浚璋 被告 紀洪家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