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武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緩字第2089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與滑鼠)壹組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散布猥褻物品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2642號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4年5月1日確定,105年4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電腦設備1組,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散布猥褻物品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26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264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10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本件扣案之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與滑鼠)1組,屬被告所有且供本案上揭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承在卷【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案號: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下稱警卷)第2-3頁,偵卷第5頁正反面】,且有電腦傳輸路徑列印資料、電腦IP用戶資料各1份、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3紙、電腦畫面翻拍照片、影片檔案截錄照片各2張、扣案物品照片5張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4年度保管字第109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佐【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核退字第748號偵查卷宗(下稱核退卷)第14、15頁、警卷第1、5-7、9、10、14頁、偵卷第9頁】,按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上揭扣案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均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