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07號上訴人即原告勝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書瑜 被上訴人即被告淞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0,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