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事件,應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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