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辰○○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地○○
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天○○亥○○丑○○子○○未○○宙○○癸○○己○○
樓辛○○庚○○現應受寅○○午○○宇○○○巳○○○卯○○
樓丙○○戊○○丁○○壬○○現應受酉○○戌○○前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提被告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