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朴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甲○○
號
乙○○
巷十號
被 上訴人 丙○○
八八號
丁○○○
八八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
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