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0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智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4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俊智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七)關於「違章建築拆除結果通知單」之記載,應更正為「違章建築拆除結案通知單」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仍繼續施工完成違建物,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行為實不可取,惟念其前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尚佳,犯後已坦承犯行,然迄今仍未拆除違建回復原狀,此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年10月23日中市都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現場狀態照片4張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