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第一三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到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九五○號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龍英實業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債權予以假扣押,惟債權人尚未依法對債務人即聲請人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查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業已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受理在案,有起訴狀影本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依上開規定,請求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有未合,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鈺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B書記官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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