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61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怡 被告 劉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捌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所訂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兩造爭執之要旨: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4年3月17日與原告簽訂生活故事
3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循環動用上開額度內之現金,貸款期間自原告核准之日起一年,屆期倘被告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同意,則以相同內容及期間繼續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相當日繳款,利息按年息
18.25%固定計算,倘逾期未為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應付還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算遲延利息。嗣於94年8月11日與原告簽訂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約定貸款額度調高為500,000元。詎被告僅還款至98年10月23日止(最後繳款截止日為94年12月30日)即未再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641,724元(其中本金360,866元,遲延利息280,858元),及其中360,866元部分自98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STOR
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申請書、原告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被告帳務明細、交易紀錄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ㄧ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7條之23第2項。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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