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1號

原告 鍾奇維

被告 沈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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