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債權人甲○○
之2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