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96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75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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