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全州縣人民法院(二00六)全民初字第二0二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暨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各一份。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