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乙○○
132巷17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5年度訴字第240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