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7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789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戊○○、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95年1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狀末代理人之簽章,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