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埔簡字第15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鍾甄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2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並約定借款利息依固定年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
,若未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延滯期間之利率按年利率20%計算。詎料被告竟自95年10月
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149,996元未清償,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
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紀錄一覽、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通知未
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利己答辯或聲明證據以供調查,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650元(裁判費1,550元、
登報費用1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87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