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汪玉蓮律師 楊瓊雅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且有共犯未到案,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仁勇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