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四四五號
聲請人乙○○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故若無死亡之情事,自無預先拋棄繼承之可言。
二、查本件聲明人具狀聲明被繼承人甲○○於九十一年五月廿四日因病去世,其願拋棄繼承權等語,惟本院先後裁定通知聲明人補正甲○○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聲明人受合法送達均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本院依職權向彰化市戶政事務所調閱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茲由該戶政事務所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彰市戶字第0九一000九六三0號函附之甲○○戶籍謄本觀之,並無甲○○死亡之登載,是依卷內資料,尚難認甲○○已經死亡,依首揭法條規定,聲明人之聲明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