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8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
甲○○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8,311元(2,357平方公尺×1,400元/平方公尺×756/800=3,118,3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尚須補繳29,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