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贓物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觸犯竊盜等罪,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及拘役,自應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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