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7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曾如楓 (即 曾尤邊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