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原告甲○○被告新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沈世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