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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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88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柯怡如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7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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