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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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甲○○
1號上列被告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寶樺法官陳永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