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804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
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台中縣大里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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