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號聲請人即原告丁○○相對人即被告甲○○
6弄44乙○○丙○○
5弄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八三點三一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七七三一分之一一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戴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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