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094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債務人 許沛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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