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152號聲請人甲000000
0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㈢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聲請人配偶 曾于軒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預納郵費新臺幣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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